【基本案情】
原告宋聲巖等四人訴稱,原告曾欠邢艷平250000元,經啟東市人民法院判決執(zhí)行,于2004年3月把原告位于啟東市少直鎮(zhèn)昌榮村九組的房屋給了邢艷平。邢艷平將執(zhí)行到的房屋出賣給被告宋聲高,而被告宋聲高買房后未拆除原有房屋,違反一戶只有一處宅基地的規(guī)定,并造成原告無法建房。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收回宅基地,村干部也多次上門協(xié)調未成。原告原房屋占地及四周面積合計0.73畝,現(xiàn)要求收回。
被告宋聲高辯稱,一、被告主體不符。宅基地是隨房屋存在而稱之,爭議宅基地房屋是人民法院執(zhí)行標的物,被告是向權利人邢艷平購買該房屋,屬善意合法取得。如果原告主張房屋宅基地,應以邢艷平為被告主體,而不是本人;二、原、被告間無直接利害關系,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被告自購買該房屋至今已10多年,若房屋在未拆除之前,宅基地上房屋是價值物,且農村房屋是以宅基地為基礎,離開了宅基地,房屋是不能騰空存在的,因此,被告無歸還宅基地的法定義務。
【法院判決】
駁回原告宋聲巖對被告宋聲高的訴訟請求。
原標題:宋聲巖、季亞蘭等與宋聲高宅基地使用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