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072389 | 提問時間:2014-12-30 16:38:08 | 問題分類: 交易>土地開發(fā)
最佳答案 (0) 回答者:liaofy | 回答時間2014-12-30 16:45:59
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用” ,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將集體土地強制性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強制性地使用集體的土地。不論是征收還是征用,都具有行政的強制性,當然這種“強制性”是以“公共利益的需要”為前提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階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建設項目擬用地情況進行審查,并提出預審意見。建設項目立項批準后,申請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的,根據法定的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僅規(guī)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沒有規(guī)定承包人對其承包土地的是否被征用有決定權。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作為土地承包人的廣大農戶對土地征用沒有任何發(fā)言權。 200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應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也把“得到補償”作為承包人的權利之一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完善征地和補償制度作出許多新的規(guī)定,尤其在健全征地程序方面有大膽的突破,規(guī)定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xiàn)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賦予被征農民集體和農戶知情權、確認權、聽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因此,對征地補償有異議的土地承包人可以向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近一時期以來,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中央一號文件有關精神,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和申訴權方面,頒布了一系列文件和部門規(guī)章,從而有效地維護了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如承包經營合同解除,則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復存在,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權也會不復存在,意味著承包人不再是相應土地的使用人。雖然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都規(guī)定了農民有權就土地征用得到補償,但土地承包合同在土地征用前解除或者終止,在法律上會增加補償進行的復雜性,是按承包人承包土地數(shù)量進行補償,還是按相關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地面積補償,這些都是事關農民利益的關鍵問題,在實踐中極易引起爭議。征地完畢,由于標的物——土地被強制征用,造成土地承包合同實際履行不能,原來的土地承包合同依法自然應被終止。
總之,土地承包合同解除與否,不影響土地征用方案的實施,且相比較而言,承包合同延續(xù)到征地完畢后再解除,便于補償安置的進行。